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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气功中心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关于征求《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单位会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24-05-07 04:4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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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体育总局气功中心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关于征求《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单位会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加强中国健身气功协会的组织建设,强化对健身气功项目的管理,维护全体会员权益,保障健身气功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社会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健身气功协会章程》,我中心(协会)研究制订了《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单位会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将《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单位会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印送你们,请提出意见建议,并于2023年11月3日前以邮件形式书面反馈至我中心。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加强中国健身气功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组织建设,强化对健身气功项目的管理,维护全体会员利益,保障健身气功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体育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和《中国健身气功协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健身气功协会章程》,愿意遵守《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单位会员管理暂行办法》,支持中国健身气功事业发展,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各级各类健身气功协会、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单位会员类型分为省级单位会员和其他单位会员。省级单位会员含省级健身气功协会或省级健身气功业务主管部门;其他单位会员包括全国高等学校和省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四)接受本会委托承办国内外各类赛事星空体育,以及被选派参加国内外体育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八条单位会员的会费标准为2000元/年,由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经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协会会费主要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日常工作及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单位会员证是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单位会员的身份证明,经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年审的单位会员证,可有效证明中国健身气功协会的单位会员身份。

  第十六条单位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或协会章程,损害协会形象或利益的行为,经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第十七条单位会员退会应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申请,协会予以公告并取消其单位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单位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单位会员资格:(一)不按规定交纳会费进行注册;(二)不参加中国健身气功协会组织的活动;(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未履行单位会员义务且未在本会指定期限内纠正的;(五)不再符合单位会员条件。

  第十九条单位会员退会、自动丧失单位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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