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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浅析健身娱乐市场中“健身房”经营法律风险
浅析健身娱乐市场中“健身房”经营法律风险:健身娱乐市场中的健身房产业近几年呈现爆发式增长,健身教练、私教等服务类型逐渐被广大健身爱好者接受,“健身秀肌肉”成为朋友圈中的时尚代名词,“互联网+”的健身项目亦被很多投资者青睐。但因行业快速发展,因投资、借款、股权、客户投诉、采购设备、房屋装修租赁等纠纷频频发生。笔者在近年来处理过多起与健身行业密切相关的纠纷,总结相关经验后分享其心得体会,望能为从事健身行业的创业者们提示有关法律风险,预防纠纷的发生。
大多健身房都非经营者的自有房屋,所以健身房的租赁就变成一个普遍问题。健身房在租赁前应签订好租赁合同,无论租赁期限长短,最好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一般来说,租赁合同应当包括租赁房屋的名称、位置、面积、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房屋维修与维护、违约责任,争议解方式等条款。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承租人应当严格审查出租人是否为建筑物的合法权利人,建筑物是否为合法建筑。承租人如需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合理确定租赁期限,并在租赁合同中对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如何处理做出明确约定。承租人如需对房屋进行扩建,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合法建设手续,同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扩建费用由谁承担。房屋到期后的优先续租权以及租赁费用的上浮比例也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
客户在健身房使用器械时受伤的事也偶有发生,如果发生了,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案例:原告方某是被告某某市UDD健身会所会员,2012年4月30日健身时左手第四指被健身器材压伤。经诊断为左手第四指末节榨伤伴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因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方某受伤。被告拒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认为其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且体育健身运动本身就存在风险,方某从事健身运动,应认识到风险的存在,方某不能因健身运动受伤而要求提供器材者承担责任,由此引发争议。那么,健身会所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根据原告提供的出警记录及证人证言,完全可以证实,原告第一次在被告处体验健身服务时,由于被告没有健身教练现场指导,也没有进行风险提示和告知义务,导致原告在健身时左手第四指粉碎性骨折。被告作为健身会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是一种法定义务,《消费者权益保》第18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在本案中最为直接的体现是,被告对于其管理区域内,健身活动有可能发生的不安全因素应进行提示、说明,并进行适当的劝告和协助,所以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原告方某作为从事体育健身运动的成年人,应认识到从事体育健身运动受伤的风险,在使用健身器材时应按照健身器材的使用方式正确使用,原告自身也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承担70%赔偿责任,原告方某自身承担30%责任。[iii]所以健身房在经营过程中,对于客户人身安全应加强管理和指导,避免类似案例发生。
刘祥曾经在马家堡地铁站附近经营一家健身房。开头还挺红火的生意,却很快暗淡了下来,最终没能逃脱关门的厄运。他称,健身房倒闭是因为会籍顾问偷偷挖了很多客户去了新店。“所谓会籍顾问,其实就是给健身房拉客户的推销员。他们的流动性太大,招一批,走一批,根本留不住。”刘祥说,店内的很多推销员都是从别的健身房跳槽过来的。他告诉记者,想要培养一个合格的会籍顾问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要不断培训,提高顾问们的业务能力,他在培训与团队建设上没少花钱。“我也需要用综合成绩考量他们,不能放任不管。”(来源:中国新闻网-北京晨报,作者:张静雅)
“我只认这个教练,其他教练我不接受”,购买了私教课的盛女士与某健身馆签订了一份合同,写明自己普拉提课程有刘教练教授,共买了62节课,花了近1.8万元。盛女士对刘教练非常满意,但刘教练最近却要辞职了,还剩下一半多的课程未上。健身馆为其推荐了其他教练,但盛女士对其他教练都不满意,因而引发纠纷。像这类的纠纷在健身房经营过程中时有发生,如何避免此类纠纷出现,那么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的条款设置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在签订私教合同时明确教练的更换选择权在一方便可解决该等纠纷,所以服务合同的拟定应考虑到多个方面,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
财务管理是组织企业财务活动,简单的说,就是与“钱’打交道的活动。这些活动主要有融资活动、投资活动、会计核算、税收筹划、利润分配、破产清算等。健身房在经营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的财务和税务问题,经营者从一开始就应对此进行财务及税务问题的筹划。比如,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会收取年卡费(预付卡)、私教课程费(预付费),该费用是否在收取后就会被记入公司的收入,从财务的角度来讲,肯定不属于公司收入,因为客户未消费,只是预付款。而该等预付款如不能记做收入的话,则更无法按照盈利向股东分配利润。有关企业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企业的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另一方面是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有关优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税收负担。所以,财税风险贯穿于企业经营决策、战略规划、日常经营等各个环节,每一个环节出现微小问题都可能引发较大的财税法律风险,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和声誉损失。因此,风险的防控永远优于事后管理,加强财税风险管理,建立良好的风险内控流程应该成为健身房企业的当务之急。
“我在一家健身房工作没有劳动合同,工作了一年多离职,离职后因为一个会员因为我走了要退私教课,健身房不发我的工资。还要我用我的名义退课和出一半的退课的费用。我该怎么做。”
“我是健身教练,在一个健身房工作两年没有签劳动合同,期间只签了个协议,上面写着辞职离开了这个健身房,两年内能从事健身事业,如果我辞职离开了然后继续在别的位置做健身教练算不算违约”
“我在健身房工作九月二十号三过来的中间发过一次工资830然后现在是这样的在这期间呢我没有出业绩老板这边底薪也不给我开请问怎么解决!!”
刘祥开了一家健身会所,他说,为了提高会籍顾问的工作热情,他还给出了高额的奖金。“起初星空体育,他们也给我拉来了不少客户,但是随着附近有新的健身房开门,那边的老板给出了更好的报酬,他们就毫不犹豫地带着自己拉来的客户跳槽走人。”刘祥说,正是因此,健身房的客户才不能稳定下来。不仅如此,健身房中的教练流动性也很大,这点恐怕对经营更致命。一旦几个金牌教练从健身房离开,很多会员就会丧失归属感,马上跟着教练去别的地方练。“我记得很清楚,在健身房走下坡路的前一个月,走了三名教练,四名顾问,一下感觉店里人气都没有了,也没有什么客人来上课。”他称,“留不住人”才导致他的健身房关门大吉。(来源:中国新闻网-北京晨报,作者:张静雅)
健身行业的健身教练或员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不高,健身教练和员工的工作时间一般为工作日下班后和周末。行业人员流动率较高,不签劳动合同似乎成了“行业惯例”,这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更不利于员工的职业发展。创业者在创业初期为了节省成本,往往不为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费用,有的创业者意识到上述风险后会要求劳动者签订“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承诺书”,希望以此来规避风险,《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2)项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该劳动合同无效。基本医疗保险是一种具有强制力的法定社会保障,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既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又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基本医疗保险,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必须遵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通过协商的方式不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即使经过双方协商、同意、签字、盖章,在形式上符合合同的基本要件,但是就实质而言,也不能达成芳芳与其的法律效果。任何单位试图通过任何方式改变或者变相改变都是不可以的,而不管这种改变是强迫的还是自愿的。[iv]
在经营健身行业时还应注意其他风险,如特许经营风险、硬件风险、市场风险、营销风险、信息风险、政策风险等。
2.健身房应注重合同的审核和签署,如借款合同、投融资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健身客户服务合同、劳动合同、采购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
5.健身房应注重运动场地、健身器材的建设,经常或定期的检查或维护,指导健身者掌握一些自我保护的方法,学习各种器械的正确使用方法,避免产生损伤。
6.有关健身房风险的防控与规避,如果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进行法律风险的防控与规避指导。
结语:为了保证健身房的良好运营,促进娱乐体育业的发展,健身房在经营过程中应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完善风险管理制度防范运营风险,增强自身竞争力,促进娱乐健身行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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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尼志平,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娱乐法律师,炜衡娱乐法研究会创始人、女律师联合会上海分会副会长,主要执业领域为娱乐法、文化传媒&教育、合同法、公司法等。
[i]参考《2017-2023年中国健身房行业市场运营态势及与战略咨询报告》,出版单位:智研咨询集团,出版日期:2017年8月
[iv]参考《劳动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释解》(第三版),王林清著,法律出版社,P721,2016年5月第1版